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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五大提升”工程 推动千年古城新崛起
2022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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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科技局
实施“五大提升”工程 推动千年古城新崛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办理流程图



  2021年以来,在青州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青州市科技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人才引育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平台建设卓有成效。成功创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为本批次山东省唯一一家。获批筹建省重点实验室1家、省技术创新中心1家;备案院士工作站2家;获批潍坊市级新型研发机构2家、重点实验室9家;引进共建科研院所合作平台16个。
  二是科技项目多点开花。立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4个、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个、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1个;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10个。28个项目获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登记技术合同373项,成交额15.2亿元。
  三是人才引育再结硕果。引进高端技术人才25人(团队),外国专家人才11人。
  四是高企规模持续扩大。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总量达到120家。291家企业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数量列潍坊各县市第1位。
  2022年,青州市科技局紧紧围绕青州市委市政府“一一二四六五”发展思路,以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企业为中心,建立完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大力实施“五大提升”工程,为千年古城新崛起贡献科技力量。
  一是强化平台建设,大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大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培育力度,争取新建潍坊市级以上创新平台5处以上。
  二是强化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争取申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25项以上,力争有10个以上项目列入上级计划盘子。
  三是强化人才引育,大力提升人才供给质量。加强高端人才、外国专家人才引进,深入推进各类人才与我市特色产业的精准对接。
  四是强化高企培育,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力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250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
  五是强化产学研合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以行业龙头为载体,引进大院大所,联合建设一批研发平台,争取新引进共建科研院所合作平台8个以上。
             本报综合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重点支持领域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三、支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制造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200%扣除,其他领域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扣除。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二)政策资金扶持
  1.根据《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发〔2021〕48号)规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2.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91号)规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
  3.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研发平台、项目申报等重要参考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政策解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一、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优惠政策
  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并建立研发经费辅助账,通过税务部门审核,可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可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编号,可申请科技厅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三、办理流程
  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山东省科技厅对各评价工作机构审查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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