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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谨慎!您的打印遗嘱可能会被判无效
202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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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谨慎!您的打印遗嘱可能会被判无效



  刘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三个儿子,二人分别在2015年立有打印遗嘱,将名下房屋确定由刘2、刘3二人继承所有。打印遗嘱内容载明房屋是刘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刘2、刘3无其他住房居住,故该房屋在两人去世后由刘2、刘3继承所有,希望刘1能够理解并尊重该意见。刘先生和张女士去世后,刘2和刘3持打印遗嘱向法院起诉,主张由其二人继承父母名下的房屋。
  法庭上刘1辩称,对上述打印遗嘱效力不予认可,见证人王先生、王女士并未见证立遗嘱的过程,且并未签署日期,故应属无效遗嘱,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刘2、刘3持有的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见证人出庭陈述可知,刘先生与张女士在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未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王先生、王女士仅签有姓名,并未签署日期,故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对上述打印遗嘱之效力不予认可。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刘1、刘2、刘3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另《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由此,对于打印遗嘱而言,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需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见证人均在现场进行见证。
  本案中,见证人王先生、王女士并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签署,且仅在遗嘱上签署了姓名,没有签署日期,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刘2、刘3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瑕疵进行补正,故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
  民正遗嘱库在此提醒,订立打印遗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避免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对自身财产的有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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