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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加强公共场所限时免费停车管理 |
“小蓝框”持续停车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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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薛静 4月27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限时免费停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市限时免费停车地点、时限、管理措施以及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保障全市限时免费停车工作有序进行。《决定》自4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除国家安全、部队、消防救援、养老机构等部门、单位和精神卫生、传染病等特殊医疗机构,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外,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停车场(泊位)实施限时免费停车。5月1日至9月30日,停车时段为当日18:30至次日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停车时段为当日18:00至次日8: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全天免费停车。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停车时间的,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进行信息公示。因重大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取消停车的,应当提前告知。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和管理限时免费停车泊位,并设立标志标明停车时段、准停车型等。在停车资源紧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不含主次干道)可以施划全天免费停车泊位。机动车辆在全天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每次不少于2小时免费停车服务;新能源汽车每次不少于3小时免费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收费等级、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停车场(泊位)对就诊、住院患者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免费时段为就诊和住院时间。探视人员和其他社会车辆停车实行限时免费、超时收费,每次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2小时。 《决定》明确了车主责任,要求车辆停放应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内有序停放。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提供限时免费停车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时免费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设完善智慧停车服务平台,鼓励和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场(泊位),实现停车服务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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