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叔叔与张阿姨是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两个闺女两个儿子,没有其他非婚生及收养子女。石叔叔与张阿姨在世的时候,原本协议是四个孩子轮流照顾,但因为大女儿嫁到外地,大儿子离了婚,自己身体也比较弱,所以生活上基本上是二女儿家和小儿子家轮流照顾,其实虽说是照顾,但当时老两口尚能自理,也就是两个孩子去父母家勤一些。直到后期石叔叔生病卧床需要照顾时,小儿媳妇就对主要自己承担养老义务这件事颇有微词,甚至动辄就对老人口出恶言,二女儿不愿让父母受难为,所以干脆就把父母都接到了自己家里悉心照顾直至父母相继去世。 因为老两口名下有一套房产,石叔叔跟二女儿说房产给她,所以就找了两个单位同事来见证,由石叔叔写下了一份房产说明书,文书中载明因为对其他三个子女的种种行为感到寒心,所以老两口在慎重考虑之下决定,石叔叔名下的房产将来给二女儿一个人,其他子女没有份,并在落款处签上了张阿姨和两个见证人的名字及日期。这份房产说明书在石叔叔眼中可以说是万无一失,而二女儿也没有太在意,但就在老两口相继去世后,亲弟弟却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取得父母的遗产。 可当二女儿拿出老两口签字的房产说明书,却被告知这份说明书只是表明父母当时意愿,并未表明是去世后房产给到自己,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份说明书并不是遗嘱,即使见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但我国房屋赠与的完成是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父母赠与房产的行为尚未完成,因为父母去世,房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考虑到二女儿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觉得只要写下来自己的分配意愿就可以,但涉及到财产继承,是法理和情理的博弈,而遗嘱作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安排身后财产归属的法律文书,对于形式要件以及财产状况有严格的要求。如同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立遗嘱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论是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还是见证人资格上,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老人的传承意愿最终也就无法实现。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新华路口往西200米路北(潍坊民正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0536-8125353 北京登记保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立方庭大厦 电话:010-625361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