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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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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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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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解读民法典



  今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用“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让更多的人理解和运用民法典,5月25日,记者采访了寿光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请他们用典型案例对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解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
  老王中年丧妻,中风瘫痪在床,小儿子不管不问,全靠大儿子悉心照料。老王欲立遗嘱将其名下两室一厅、价值近200万元的房产留给贴心的大儿子,因卧床不起不便公证,也无法起身执笔,于是,老王请前来探望的邻居们帮忙。在邻居老赵、老张的见证下,老李按照老王的意愿,在电脑上帮他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将老王的财产分为两份,房产归大儿子,20万元存款归小儿子。写好后,三人一起到楼下打印店打印出来,然后将打印出来的遗嘱拿给病床上的老王签字。而作为见证人,三人一起在老王的遗嘱上签了字并注明年、月、日。
  老王去世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大儿子要求按遗嘱分财产,小儿子称打印的遗嘱并非老王亲手所立,无效,要求按照法定子女继承标准,分得老王名下房屋的一半产权。双方相持不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打印遗嘱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且老王是在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字的情况下订立的,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的遗产应按老王的遗嘱进行继承。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列为新的遗嘱形式,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并保证了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
胎儿可否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案例】
  刘某有两个儿子,其80多岁时发现自己身患绝症,而大儿媳当时怀有身孕,刘某分五次给付大儿子共计60万元,声明是给自己未来的孙子,收据载明给付事项为孙子生活费。后来,刘某去世,其孙子出生。小儿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产生异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儿子和孙子共同归还6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交给大儿子的60万元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与,据此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从法律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既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保护胎儿利益条款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
  在此提醒,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他人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或接受赠与。
羽毛球赛眼睛受伤谁担责
  【案例】
  2020年5月,宋某、周某自发组织羽毛球比赛,宋某被飞来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遂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已经70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不存在故意,认为被告构成重大过失,但是,羽毛球运动作为一项体育项目,在运动过程中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这会使得被告在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故应当将此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一般注意义务,更加符合体育运动的精神。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其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非婚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案例】
  同居又分居,非婚生子女谁来抚养?张某与吴某于2019年5月订婚,之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11月生育一子,起名吴丙。双方至今没有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张某于2020年10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张某认为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不可能和好,但吴丙自出生至今一直与其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张某主张吴丙应当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吴某承担相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吴丙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吴某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吴某与张某作为其父母,依法对吴丙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鉴于吴丙现年幼,不满两周岁,且目前在张某处照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该非婚生子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吴某作为吴丙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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