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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遛狗拴绳。但现实生活中,遛狗不拴绳的现象也是时常见到。如因遛狗不拴绳致他人受惊、受伤,在完全没有触碰的情况下,狗主人需要担责吗?6月1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董波律师,请他进行解读。 案例 王先生在小区骑电动车外出时,一只小狗突然冲到电动车前方,导致其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受伤后,王先生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经了解,小狗系小区居民刘某所有。 王先生认为,刘某带狗出门未拴犬绳,小狗乱窜才导致他受伤的,那么,刘某应当对他进行赔偿。但是刘某认为小狗并未撞到王先生,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是王先生受惊吓骑车不稳倒地,王先生本身也有错。双方争执未果,王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某虽辩称犬只与王先生并无接触,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王先生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骑电动车行驶,对未拴牵引绳犬只的突然出现,其作为普通行人根本无法预料,为此受到惊吓,导致行车不稳倒地受伤,王先生产生涉案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犬只的突然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刘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王先生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刘某应当对王先生因此遭受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损失近7万元。 律师解读 饲养宠物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狗主人更应做到文明饲养,拴好犬绳、按期防疫,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尤其夏季,晚上出门遛弯的人增多,穿的衣物也较少,如果未给犬只拴牵引绳,会存在教大的安全隐患。 董波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小狗突然出现,王先生因此受惊倒地,该种加害行为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刘某应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刘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加剧了动物的随意伤害可能,于法更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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