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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东京电力公司4名原高管,应对2011年该公司的核灾承担经济责任,需向东京电力公司赔偿13万亿余日元(约合人民币6370亿元)。 2011年,“3·11”大地震引发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东电股东们于2012年3月提起诉讼,声称前管理团队未能采取措施应对海啸,要求5名前高管向东京电力公司赔偿总计22万亿日元(约合1万亿元人民币)。按日本公司法,如果公司因董事的违法行为或经营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代之以寻求赔偿。 7月13日,东京法院判决前东电董事长胜俣恒久和前总裁清水正孝在内的4名前东电高管,因未能防止核电站危机向东电支付总计13万亿余日元(约合637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此前,日本最高法院对福岛灾民提出的4起集体诉讼作出了统一判决,裁定东京电力公司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驳回了受害居民对日本政府提起的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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