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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育有子女四人,张老太和丈夫过世之后,名下留有的一套房产继承问题引爆了四兄妹间的矛盾。二儿子表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遗嘱明确将房产份额归自己一人继承,老大、老三、老四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份遗嘱订立于2018年8月,但张老太早在2016年就已经被医院诊断为脑梗后遗症,2019年3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如此,张老太这份代书遗嘱见证人中有继承人二儿子的同事和合伙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立遗嘱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法院认为,无论是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还是见证人资格上,这份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所涉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同样和张老太一样,患有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也通过代书遗嘱分割名下财产,这份遗嘱却被法院判定为有效,这是为何呢?李某于2018年6月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表明将其份额中的80%赠与自己的长孙,其余份额由几个儿子平分,这引来了儿子们的不满,一家人无奈之下选择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李某虽患有脑梗等心血管疾病,于2019年4月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遗嘱订立于2018年6月,此时距离其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有8个月,难以认定其在订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此外,李某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代书人为养老院护工及其老邻居,均到庭陈述遗嘱人订立过程并证明订立遗嘱时李某思维清晰、表达清楚。因此,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系应属有效,遗产应遵照李某的意愿进行处理。 遗嘱人立遗嘱能力缺失(例如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神志不清、阿尔茨海默病、重病等)会影响遗嘱效力,遗嘱并不等于临终遗言。订立遗嘱要趁早。当身体非常虚弱或不久于人世时很可能就失去了立遗嘱的资格,到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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