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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通讯员 巩传鑫)昌乐36岁的李某江总想不劳而获,得知收购银行卡可以赚钱,明知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倒卖四套,最终获刑并处罚金。 李某江以每套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从下家王某浩手中购得4套,后转手卖给李某堂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李某江非法获利2000元,王某浩非法获利4000元。四张银行卡在案件发生期间的单向流入金额为1139万余元,造成李某、杨某二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2万余元。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人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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