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反食品浪费规定,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 |
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违者最高罚款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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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保障食品安全,既要重视食品生产,也要坚决反对食品浪费。7月28日,《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食品浪费情况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食品浪费检查;同时,明确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的具体职责。 突出问题导向,《规定》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食品、杜绝浪费的标识。鼓励单位食堂实施就餐动态管理,实现按需制作;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或者份餐。公务活动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定》还提出,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前款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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