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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为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工作,备案前应当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要求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基本标准》各项要求,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14条基本要求。 在环境卫生方面,《基本标准》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确保安全;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等。在人员配备方面,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通知》提到,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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