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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并非“孕期” 不够
刘老根会馆扎错了“根”
颠覆“大义灭亲”是司法理性回归
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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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并非“孕期” 不够



□徐炳涛 
  再给三年零六个月,《工资条例》是否就能面世?事实上,难产根本不是“孕期”不够的问题,在劳资双方权利与地位不对等的格局下,根本没有公平博弈可言,更谈不上“顺产”有利于劳方的条例,那些所谓的“再协调”“再研究”其实不过是拖延时间而已。
  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推后。据称,在《工资条例》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反对,而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
            (本报今日A17版)
 “孕龄”已经超过三年零六个月的《工资条例》还没有落地的意思,望眼欲穿的人们不免有些焦急,比《封神演义》中期待儿子降生的陈塘关总兵李靖还要焦急,毕竟哪吒只让他等了三年零六个月,我们却不知道还要再等待几个三年零六个月。
  “助产士”们透露的信息早已传递了这一点。比如说,人社部已经内部通知,要求避谈《工资条例》,因为一些争议短时间内很难解决,“现在允诺出台时间表,只会让以后的工作更加被动”;比如说,全国总工会人士透露,对于条例的协商已经基本搁置下来;再比如说,知情人士称,条例的出台现在是“八字没一撇的事”。
  平心而论,“孕育”一个牵涉如此多部门、如此多行业、如此多群体之利益的条例,不可谓不艰巨,不可谓不复杂,要想其健康地“降生”,需要充分地论证,充分地博弈,以期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点,使各方均能接受,因此,“预产期”长一点实在再正常不过。但是,无论怎样,总得让人看到一丝曙光,看到一点进展,岂能年复一年地“陷入僵局”,甚至“八字没一撇”?若要我们等得“空悲切,白了少年头”还有什么意思呢?
  问题究竟出在哪儿?据分析,《工资条例》难产的三大障碍是最低工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工同酬。说白了,这三点都对国家保障力度不够的企业职工大大有益,是从资方身上割肉为劳方增肥。因此,条例势必要遭到资方的强烈反对——企业家不是慈善家,其生产经营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职工谋福利。所以,国资委、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都跳出来反对了,认为这样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全国工商联更是坦言,中小企业历来生存环境不好,税负过重,要涨工资,首先需要财税部门实行减税的措施。
  可以说,反对派的声音都很有道理,摆出的论据也很充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摇旗呐喊更是没有过错,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职工的声音在哪儿呢?不提高最低工资、不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不实现同工同酬的理由纵有百八十个,但推行这些措施的理由更有千千万万,而在一个旨在“让劳动者活得更有尊严”的和谐社会里,更是没有道理不让这些保障措施付诸现实。现在我们却看到,仅仅因为资方的反对,《工资条例》便无限期地搁浅了,劳方的声音便“被沉没”了,甚至说,这个条例能否来到世间完全取决于资方点头与否,正常吗?
  在劳资双方权利与地位不对等的格局下,根本没有公平博弈可言,更谈不上“顺产”有利于劳方的条例,那些所谓的“再协调”“再研究”其实不过是拖延时间而已。如果不改变这种格局,即使《工资条例》在强制情况下“剖腹产”了,也很难保证企业职工能够享受到应得的权利——节假日加班费不就很能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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