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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大义灭亲”是司法理性回归
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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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大义灭亲”是司法理性回归



  □张遇哲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参与草案修改论证的专家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本报昨日A19版)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事后,哥哥的“大义灭亲”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因为我们的感情,似乎更接受“亲亲相隐”这样一种传统规范。  
  事实上,虽然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不乏“大义灭亲”的故事,但为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于西汉,到唐代已很完备,唐律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做了处罚性规定。而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很多国家法律也都有容隐制度,英美法系中规定,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的权利。
  “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如果出庭作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嫌犯心理绝望;不予揭发,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制裁的后果。显然,大义灭亲理念下的强迫揭发,加剧了法律和情理的冲突,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容易削弱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伦理纲常,不能为了某种底线价值去一刀切地否定后者。倘若亲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赖和情感,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和睦,必将是一种灾难。须知,从来没有哪个社会因为犯罪而崩溃,但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刻,能否成为一个拥有正常社会伦理、又能具备有效司法权威的法治社会,“容隐权”又一次充当了风向标的功能。赋予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司法对人性价值的理性回归,彰显法律与情理的水乳交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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