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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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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潍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



  据《大众日报》报道 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根据《办法》,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办法》明确,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内绿化、植树造林;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等。 
  《办法》规定,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据悉,我省2009年在6个县(市)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从去年已扩大到全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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