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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南日报》报道 21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和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两次追加转移支付资金,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每次提高100元)。同时,要求同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根据要求,山东省将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城乡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900元。该标准从2011年起开始执行,应由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不包括两项教育费附加。山东省要求,今后凡遇中央和省提高公用经费政策,各示范县(市、区)均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同步提高。各示范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工作,按上述要求足额落实提高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示范县(市、区)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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