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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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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气检测无须十一前扎堆
市环保局表示,可与机动车安检年审同步进行



  本报讯 9月27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日前,市环保局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最新解释,各机动车排气检测与安检年审时间同步即可,无须扎堆在10月1日前进行。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建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布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以及免予检验的新车,由主管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对此,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解释,按照《条例》规定,汽车排气检测与机动车安检年审时间同步进行即可,无须在10月1日前扎堆检测。社会上流传的“凡是10月1日前没有进行汽车排气检测的车辆将不能上路”的说法是一个误解。
  据了解,为了方便广大车主,我市规划建设了13个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17个排气检测站点,可很好地满足全市现有机动车排气检测。
            (记者 王来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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