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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例”不是侵犯盲女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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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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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例”不是侵犯盲女权利的理由



  □于立生 

  曾获全国播音主持大赛二等奖的辽宁大连盲人姑娘董丽娜,在今年1月和7月两次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播音与主持专业遭拒,为此她给北京教育考试院写信,得到的答复却是“建议报考其他专业”。日前,董丽娜已经向北京市教委送去投诉信。
          (10月8日《北京晨报》)
  我不知道北京教育考试院“建议”董丽娜“报考其他专业”是为什么,怕她日后找不到合适工作?就拿普通高招来说吧,报考的年龄限制取消后,老爷爷、老奶奶都可以报考——不是每个人读书都是为了就业,有的只是因为志趣。本就是提倡终身学习的社会,受教育权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定权利。更何况,即便董丽娜日后不方便如白岩松、董卿那样在电视上抛头露面,还可以考虑去电台,如果不是进媒体,也还可以选择做教师……天无绝人之路,更何况,接受教育,发展能力,都是权利!
  我以为董丽娜是适合报考播音主持专业的。一方面,她有着这方面的特长,也很想发展它。董丽娜身残志却坚,并未因失明放弃学业,学英语,学电脑,2007年还拿下了播音专业中最艰难的普通话一级甲等证书;此外,多次参加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活动,并于去年6月荣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夏青杯”播音主持大赛二等奖;数名播音界的知名人士联名推荐她免费就读北京传媒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播音主持专业……
  董丽娜的视觉世界虽然是黑暗的,但她心里还有光,还有着希望之光,而北京教育考试院拒绝董丽娜报考播音主持专业,却不啻是兜头浇了一盆冷水,要将那一点希望的火光浇灭,那将是何其的冷漠与残忍?如此公然歧视又是为哪般?《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残疾人保障法》第27条、第54条也分别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成人教育并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所谓的“在此之前没有盲人参考的先例”,绝不是北京教育考试院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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