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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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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
瞒报漏报重要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务院14日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是全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应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预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明确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案规定,当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作了详细规定。预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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