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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路人,该拿什么拯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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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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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路人,该拿什么拯救你



    杨燕明
  彭宇案过后,见死不救的阴影依旧存在,救人被讹的新闻也频频爆出……当社会风气与道德引发了社会热议时,对问题思量也应跳出固有的思维,譬如道德批判;而转向更深层次意义的探讨,譬如立法规定。
  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轧,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现在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
             (本报今日20版)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肇事面包车在撞倒女童前轮碾过后停了一会,随而后轮再次碾过,这种无良的司机是可耻的,也是必然要接受法律惩罚的。然而,随后十几个路人的举动让我们再次领略了社会的冷漠。这些路人中有老人,也有大人牵着小孩,还有开车的司机,但他们却无视地上躺着的受伤女童,要么绕道,要么装作没看见匆匆走过。最后还是拾荒阿姨站了出来,呼喊救人。
  正是在这般氛围之下,方有了不少专家、学者与公众的“真知灼见”——设见死不救罪。直至彭宇案之后,见死不救渐成社会常态,关于见死不救立法的争议方达到高潮,但依旧难以形成共识。
  设见死不救罪,其实是有违现代法治观念的。众所周知,在现代法治观念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只要不侵害国家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就见死不救而言,虽有悖于道德观念,但于法律观念,却是并行不悖的,这也是见死不救多年未立法的缘由所在。
  即便设立见死不救罪,其操作性也有待商榷。一方面,如何算见死不救,这个界限很难厘清;另一方面,如何确定一个人见死不救,取证也异常困难。就拿小悦悦来说,被两辆车碾轧,被十几个人围观,可这仅是监控录像显示的,在录像之外,有没有同样看到事情发生却没有施救的人呢?这些人要不要一起治罪呢?又如何治罪呢?这显然是难以操作的现实难题。
  其实,与其给见死不救治罪,不如给见义勇为立法。一方面,给见义勇为立法,显然是为了彰显真善美的高贵品质,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契合。另一方面,给见义勇为立法,还能确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再出现。
  至于如何操作,可实施“拿来主义”。如加拿大安大略省颁布的《见义勇为法》第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在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这些“外国经验”,在见义勇为立法上,其实是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这般立法初衷,有必要加以借鉴。
  当一次又一次见死不救事情发生时,当小悦悦还躺在重症病房,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时,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该提上议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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