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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立法逼人去“见死必救”,充其量只能作为改良社会风气的补充,而重塑“见义勇为”风气最主要的应是保障“好人有好报”哪怕是“救人不会惹麻烦”,消除人们从善的后顾之忧,变被动救人为主动救人。 广东佛山2岁的女童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本报今日A20版) 一个幼小的生命被汽车轧过之后倒在地上,陆陆续续走过的行人看到了就当是没看到,不指望他们上前施救,但连打个报警电话也成了奢望,这确实是让人气愤,也挑战了我们的道德底线,但怒过之后我们必须要思考一下,我们该用什么方法制止这种冷漠的延伸。 有人提出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以挽救道德,这种方法有“他山之石”佐证,例如德国对见危不救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对“见死不救”或者没通知警方的人,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罚金;美国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但笔者认为,道德与法律应是相辅相成的,在道德还没达到一定程度下片面依靠法律去强制保障,很难达到改善道德的效果。 就像有专家指出社会诚信还没达到一定程度时立法会弊大于利,我们不妨设想一下,没有诚信基础的道德案例该如何审判。在小悦悦事件里,有媒体联系到了其中的3名路人,其中两人说自己确实没看到,他们到底是看见了还是没看见,只有他们自己心里知道。对这种良心买卖,怎样去取证?又该怎样去审判呢?用法律去倒逼道德,只能说出发点很好,但是不切实际。 另外,见义勇为本是温暖人心的爱心传递,倘若依靠法律来约束,这就让道德染上了脂粉味,让人性中最美的光辉黯淡。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既不让道德变的这么世俗,又让人从善如流呢? 小悦悦事件中,倘若只出现一两个冷漠路人,我们或许可以说是他们个人道德底下,但是陆陆续续出现了18人,这就不单单是个人问题了,这里面就有一个“见义不为”的社会土壤问题。面对近期频频发生的“救人能惹祸上身”事件,即使是从小受着“见义勇为”教育长大的人,也会在救与不救间徘徊。小悦悦事件里的18名路人,大多也是经过这个思想斗争的,只不过在趋利避害的心里下,他们最后还是沉默了。 因此,立法逼人去“见死必救”,充其量只能作为改良社会风气的补充,而重塑“见义勇为”风气最主要的应是保障“好人有好报”哪怕是“救人不会惹麻烦”,消除人们从善的后顾之忧,变被动救人为主动救人。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莫不如立法保障“救人无忧”,在这方面上加拿大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只是强调对无偿救人者失误带来的损失免责,但并没有提到救人被诬陷是什么情况,并不完善,我们是不是可以结合近期我国出现的几起“扶人官司”,制定一部惩罚诬陷施救者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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