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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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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救助基金可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



  新华社济南11月15日电 山东省近日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可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山东省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及社会捐款等。在救助资金使用方面,山东规定,事故发生后,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
  山东省表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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