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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四口“裸体求助”羞辱了谁
干得好真的不如嫁得好?
助人除了免责更应该有“乐”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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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除了免责更应该有“乐”



  邵俊国 

  11月28日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这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11月29日《广州日报》)
  助人为乐是一种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助人为乐往往畸变为助人“难”乐,这实在值得深思。
  此次深圳市从法规层面给助人者“撑腰”,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我们也应看到,条例仅仅是提供了基本保障,解决了助人者被诬陷的问题,要想使助人为乐蔚然成风,必须想方设法让助人者有“乐”。这既需要对助人者的行为予以肯定和颂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褒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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