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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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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定有效成分相同药品须同价



  据《法制晚报》报道 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相同有效成分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等不同为由,制定不同价格。此举将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
  发改委指出,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发改委指出,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
  《规则》规定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
  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
  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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