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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脑退换商家不得另收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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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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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脑退换商家不得另收折旧费



  新华社沈阳1月16日电 近期部分消费者反映,所购电脑发生故障需要退换时,商家要求消费者负担电脑的折旧费。对此辽宁省工商部门提醒,对于微型计算机商品,国家有专门的三包规定,厂商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对三包期内发生故障的电脑要依法退换,不得另行收取折旧费。
  锦州消费者唐女士于2011年7月在锦州市内某大型商场购置了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不料,新电脑在使用中频频发生故障,经多次维修后,售后维修人员明确告知唐女士:电脑不能修复,可以换新,但是按公司规定要收取折旧费300元。消费者不同意,要求经销商全额退款。
  锦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据此,执法人员责令经销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消费者表示满意。
  辽宁省工商部门提醒,厂商此类行为违法,消费者应保存好购物凭证和维修记录,及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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