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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陈女士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三个月后闪婚。王某于2004年10月(30岁)参军入伍。因其与陈女士长期分居两地,本来尚不稳固的夫妻感情渐渐淡漠。王某于2009年10月转业回家,但终因双方无法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发放到王某名下的转业费10万元的分割产生分歧。 问题:离婚时,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郝义华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王某名下10万元的转业费中有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军队参军入伍时为30岁,陈女士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限为2004年至2009年的5年。王某名下的转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10万元/(70-30)年*5年=1.25万元,基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陈女士就王某的转业费可以分得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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