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潍坊新闻·热线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城事
 
标题导航
电梯突坠,从十楼降至八楼
合作取消,优惠活动就失效?
离婚时,转业费如何分割
2012年01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时,转业费如何分割



  2004年初,陈女士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三个月后闪婚。王某于2004年10月(30岁)参军入伍。因其与陈女士长期分居两地,本来尚不稳固的夫妻感情渐渐淡漠。王某于2009年10月转业回家,但终因双方无法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发放到王某名下的转业费10万元的分割产生分歧。
  问题:离婚时,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郝义华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王某名下10万元的转业费中有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军队参军入伍时为30岁,陈女士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限为2004年至2009年的5年。王某名下的转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10万元/(70-30)年*5年=1.25万元,基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陈女士就王某的转业费可以分得6250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