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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商报》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这是我省首次对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进行制度性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各市及省直各公共机构。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内容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到2015年,以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考核标准:自2011年开始,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要分别逐年降低且较上年的降幅不低于3.2%、2.6%。每两年组织一次集中考核,非集中考核年度组织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进行排序公示及书面反馈。 另外,《办法》还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了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分别占2分和4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优先安排节能改造项目等。同时规定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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