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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 最高法院2月10日发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 《立案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司法解释对收到申请的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规定》对此加以延伸,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或者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 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取消了原视为确认的有关立案条件及标准,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对不同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规定,使立案标准更简明扼要。 为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的形式规避赔偿义务,以及限制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立案规定》一方面限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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