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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本报今日A22版) 令人欣慰的是,这次面对《辽宁省消防条例》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新规,虽然也有人表示出对未成年人道德培养的担忧,但以英雄赞歌的名义漠视生命价值的人大体不复存在了,多数人是在进行理性思辨。尊重和保障个体生命的权利,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严禁未成年人拿生命冒险,应该成为一个文明、理性社会最起码的准则。 未成年人救火固然是崇高的,在道德上应该得到褒扬,因其献身精神之难得;但不可忘记,救火者的生命同样也是宝贵和无价的,这已经是人类社会相通的价值认同和公共法则。尤其是在少年“英雄行为”成功率几乎为零的既有事实下,即便它能发出耀眼、闪亮的美丽光环,但与其带给社会的精神创痛和社会负担相比,仍得不偿失。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提倡他们学习奉献精神应该被正确引导。在这里,有这样一则新闻。一个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奋不顾身帮助房东扑火,结果不但没有获得称赞,反而受到了批评教育,理由是灭火这样的危险事情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严禁未成年人参与。 显而易见,辽宁省将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写入《辽宁省消防条例》,也是一种正确和理性的引导,彰显出法治的良知和社会的进步。值得一提的是,类似的“理性”法条近年来并不少见。比如2011年4月,深圳市住建局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出重大修改,对骗购保障房行为,拟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并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2011年7月,珠海市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施受者均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2011年9月,广东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保密制度,让未成年人罪犯更容易重新回归社会等。这些,对于廓清社会偏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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