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新闻评论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重点新闻
 
标题导航
谁造成了“中介之死”
无法检测不是放过“注胶虾”的理由□堂吉伟德 
“红牛”之后,法规建设能否跟上□新华社记者 胡浩 
一语惊人
2012年02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法检测不是放过“注胶虾”的理由□堂吉伟德 



  天津多个水产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发现“注胶虾”销售。记者买了两批“注胶虾”样品,试图找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注入虾体内的“透明物质”为何物,但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都称“无法检测”,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否则“不知从何下手”。
          (2月16日《新京报》)
  客观地说,在行政监督当中,技术检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如果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对违法行为定性会形成障碍,对监管本身起着一定的束缚作用。但技术只是监管手段中的一种,且是一种辅助手段。
  因为证据的获得有多种途径,在一个证据链当中,除了技术结果,还有物证、言证、书证、人证,都可以对“注胶虾”进行定性,并依法处理。比如,去年公安部查处的地沟油大案,以及假药案,都是通过源头追溯而破获并结案,并没有多少检测技术依赖。相反,如果过度拔高技术检测的作用,就可能成为监管不作为的借口,甚至成为监管者开脱责任的理由。
  没有技术支撑,监管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在技术手段落后的年代,监管同样存在并发挥作用。因此,决不能让“无法检测”成为放过“注胶虾”理由。实际上,我们缺的不是技术手段,而是监管态度。在时下,如何提高监管态度,强化监管责任,远远比强调技术手段更加重要而紧迫。地沟油、“注胶虾”即便有了检测手段,也难以保证就不会再犯。时下最重要的在于,如何通过强化责任追究与强化,提升监管的责任与态度,从而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的创新与跟进。而这,也是我们无以回避的“源头治理”。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