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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多个水产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发现“注胶虾”销售。记者买了两批“注胶虾”样品,试图找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注入虾体内的“透明物质”为何物,但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都称“无法检测”,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否则“不知从何下手”。 (2月16日《新京报》) 客观地说,在行政监督当中,技术检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如果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对违法行为定性会形成障碍,对监管本身起着一定的束缚作用。但技术只是监管手段中的一种,且是一种辅助手段。 因为证据的获得有多种途径,在一个证据链当中,除了技术结果,还有物证、言证、书证、人证,都可以对“注胶虾”进行定性,并依法处理。比如,去年公安部查处的地沟油大案,以及假药案,都是通过源头追溯而破获并结案,并没有多少检测技术依赖。相反,如果过度拔高技术检测的作用,就可能成为监管不作为的借口,甚至成为监管者开脱责任的理由。 没有技术支撑,监管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在技术手段落后的年代,监管同样存在并发挥作用。因此,决不能让“无法检测”成为放过“注胶虾”理由。实际上,我们缺的不是技术手段,而是监管态度。在时下,如何提高监管态度,强化监管责任,远远比强调技术手段更加重要而紧迫。地沟油、“注胶虾”即便有了检测手段,也难以保证就不会再犯。时下最重要的在于,如何通过强化责任追究与强化,提升监管的责任与态度,从而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的创新与跟进。而这,也是我们无以回避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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