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新闻评论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重点新闻
 
标题导航
谁造成了“中介之死”
无法检测不是放过“注胶虾”的理由□堂吉伟德 
“红牛”之后,法规建设能否跟上□新华社记者 胡浩 
一语惊人
2012年02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红牛”之后,法规建设能否跟上□新华社记者 胡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日通报对红牛饮料产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和产品检验情况。除了排除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红牛饮料质量安全问题外,该局还表示,正在加快推动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建设。这就是说,此次红牛饮料标识问题引起舆论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广泛关注,确实与这方面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建设滞后有关。
  回顾红牛事件,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红牛饮料原料标注的合法性问题。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红牛饮料1997年获得的批准证书只载明主要原料,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红牛饮料罐体上标注的数种添加剂成分是按照2005年后新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符合新规定的要求。
  这起产品成分标识事件发生在红牛饮料身上,但可以想见,类似问题绝不仅限于红牛饮料。实际上,由于准入门槛过低、监管法规不健全,保健食品行业多年来一直乱象纷呈。质量安全问题、价格欺诈问题、广告违法问题等屡屡引起纠纷。
  2009年2月,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针对保健食品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等。但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在执行中常常走样,保健食品的审批、监管、生产等常因法律依据缺乏而出现混乱。
  随着监管部门检验结果的公布,红牛事件或许很快会偃旗息鼓,但保健食品市场的整肃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健全。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