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29日从卫生部了解到,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将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2010年12月,卫生部、商务部共同发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