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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日宣布,从5月1日起,53个品种的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平均下调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预计每年可减轻消费者负担30多亿元。同时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改革力度,研究适应医改新形势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加强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为合理确定最高限价水平奠定基础;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对部分药品探索采用药物经济性评价和国际价格比较方式定价,对部分药品探索试行统一定价;进一步加大对高价药品降价力度,特别是降低外资原研制药品价格。 通知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实施新版GMP改造和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各地要充分考虑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GMP改造和提升质量标准的成本变化情况,在调整药品价格时,适当把握价格调整力度。对多家生产的仿制药品要参考质量标准先进企业的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整最高限价。 近几年来,发展改革委累计近30次降低了许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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