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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换演讲稿的学生多点宽容
对广电总局限制“网络红人”应客观看待
枪支“变脸”背后谁在作怪?
201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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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电总局限制“网络红人”应客观看待
苑广阔



  近日,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表示,电视节目要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的反弹。李伟称,禁止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同时禁止职场服务类节目互相打击,通过恶搞博取收视。
           (4月11日《华商报》)
  对于广电总局领导的这番讲话,许多网友表示了质疑和反对,觉得政府主管部门管得太多,管得太宽了。但是笔者不这样看,在一些人为了出名完全不择手段,在一些电视台为了追求收视率也完全失去社会责任感的时候,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出台必要的政策和规定给予约束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说到底,广电总局限制“网络红人”上电视,只是为了倡导积极、健康、良性的价值观。换一个角度来看,并非是广电总局和那些以丑闻、艳事、雷人为“卖点”的“网络红人”过不去,而是这些“网络红人”屡屡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以自己的不堪行为,给社会尤其是青年少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所以才要限制,才要规范。
  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对所有的“网络红人”上电视都不做规范和限制,会出现一种什么局面?首先是各家电视台会为了提高自己的收视率而千方百计搜罗各路网络红人,把他们捧为座上宾,做采访,搞演出,让他们的出镜率大增。而一旦有了曝光率,也就意味着走红,然后就是名利双收,这对当代绝大多数在娱乐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人来说,几乎是无法拒绝的诱惑。既然无论以什么方式走红,都可以带来名利,那么很多年轻人就会想尽办法让自己“红”起来,包括制造绯闻、拍摄艳照、或者像凤姐和马诺一样,依靠雷死人不偿命的出格言论出名。
  最后,他们名利双收了,电视台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收视率,可是他们带给社会和公众的又是什么?以前两年凭借涉性艳照走红的模特兽兽来说,她红了以后,身价培增,收入可观,可是她身上有什么值得学习的吗?有什么值得倡导的吗?难道我们告诉青少年,只要公开裸露身体,宣扬“性事”,就可以获得名利,这和鼓励人们不劳而获有什么区别?
  我们不要一看到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之类的字眼,就条件反射般反感和反对,电视媒体作为一种公共媒介,它受众广泛,不分男女老幼,在一些节目的制作、播出上,理应考虑到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况且,广电总局对“网络红人”的“禁电令”也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刀切,比如前两年的“旭日阳刚”组合,最近的“大衣哥”朱之文,都是名副其实的“网络红人”,他们被禁了吗?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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