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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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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考试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



  本报讯 近日,教育部颁布《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共有15处较大改动,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
  据了解,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其中,首次将“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加分资格”的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针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记者采访了解到,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在校生、教师参与考试作弊的处理。在以往打击“替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组织团伙作弊”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两种情形,规定凡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者,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另外,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作弊的认定,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增加了视频证据的条款,如监考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此外,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了对考生诚信档案的管理,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教育部规定,新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两个月后的高考将适用该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目前,相关部门已着手准备相关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参与组织考试、监考以及违规处理等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
           (记者 刘燕 张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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