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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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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启用存量房买卖合同
新合同有唯一编号,经纪机构从5月1日起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



  本报讯 为有效保护二手房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进一步明确卖方、买方、经纪机构的权、责、利,4月27日,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从5月1日起,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启用。
  新启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责任、义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合同有唯一的编号,需登记经纪机构资格备案号、经纪人证号等内容,并且只有合法经纪机构才能领用。
  据介绍,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必须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原来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从5月1日起,必须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原来各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将被停止使用。新启用的合同首次明确了甲、乙双方支付佣金的时间及标准;并明确了甲、乙、丙三方在违约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赔偿事宜。根据规定,经纪机构在使用该合同时,需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名。
  此举,对规范我市的二手房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记者 刘晓梅 通讯员 刘雨东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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