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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小心”透露着多少轻佻□王艳春 
2012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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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小心”透露着多少轻佻□王艳春 



  2006年8月,在审理一起由车祸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庭判决新洲居民程新华赔偿对方死亡赔偿和精神抚慰金。但是判决书上,法官却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写为“赔偿连带责任”。并且,本该是2011年11月1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却被写成了2001年11月16日。当事法官称将去程新华家登门道歉。
         (4月30日《武汉晚报》)
  混淆基本法律概念,文字表述不通,将执行日期写成了十年之前,很难想象,这样的谬误竟能出现在代表着司法尊严的判决书上。在公众为此惊骇战栗之时,当事法官照例是一句漫不经心的“措词不严谨”便搪塞了过去。
  托辞总是出奇的相似。前不久,河南陕县一位法官也说判错案是因为“看花了眼”。事后一查,原来他不是眼花了,而是收了贿赂故意枉法。
  无论是“不严谨”还是“眼花”,意思都是说“不小心”。做事情的确难免百密一疏,谁都可能偶尔“不小心”下。然而,司法是一个社会的终极裁判,在纷纭扰攘、进退失据之时,司法判决就是那个人们唯一可以依靠的“主持正义者”。如果法官“不小心”了,又如何确保判决刚正不阿?又如何擎托起法律的尊严?
  法官一次“不小心”,啃噬掉的公信力,用一百次“小心”都无法挽回。对“不小心”的原因需要进行抽丝剥茧地分辨,有的是法官自身基本法律常识都不过关;有的是法官判决没有经过详细的斟误核实,留下了谬种;有的则完全是财迷心窍,收受贿赂,制造不公,故意用“不小心”为徇私开口子。但无论哪种“不小心”,都需要对当事人严惩不贷,并认真总结教训,做好防范,否则,“不小心”仍会不时触痛公众的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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