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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医闹”,独立机构比刑罚有效
“社会抚养费”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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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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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医闹”,独立机构比刑罚有效
邓海建



  “医闹”之恶,在于放大了丛林法则:“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仅将医疗工作者权益置于私力救济的屠刀下,更将普通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向江湖博弈的舞台。保障权益不再是制度规范内的稳态,而成为“讨价还价”的技艺。
  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发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法对医闹、号贩等7种行为将予以处罚,严禁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严重将追究刑责。于此同时,有媒体又传来了另一则消息:陕西榆林横山县百信医院患者胃穿孔死亡,院长带领全院40余名医护人员悼念死者,致辞检讨忏悔,集体下跪磕头。
   (本报昨日A22版、本报今日A23版)
  于制度、于现实而言,妙手仁心的医疗工作者陷入此般境地,实在令人忧心。“医闹”之恶,在于放大了丛林法则:“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仅将医疗工作者权益置于私力救济的屠刀下,更将普通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向江湖博弈的舞台。保障权益不再是制度规范内的稳态,而成为“讨价还价”的技艺。近来,不少医生的处境确实堪忧。3月23日,哈尔滨一患者砍死一名实习医生并致3人重伤;4月13日,北京连续发生两起刺伤医生案……再往前或者往后,都不愁找到类似案例。联想“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古训,于这种失衡的医患关系而言,真叫人情何以堪。
  如同乘客拦飞机维权的极端事件一样,“医闹”的历史性症结,仍在权责层面纠结。有人说,近30年的医疗体制改革,误入了“伪市场化”的歧途,又拿“以药养医”催生出了高药价,更在事实上限制了民营医院的发展和竞争,于是本非敌人的医生与患者,成了失败的医疗体制改革的牺牲者。这话虽有失偏颇,却也一针见血。
  “医闹”的追问有二:患者为什么要闹?闹何以绵延成风习?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与“读书无用论”的争执是类似的。倾家荡产去上学,或者砸锅卖铁去看病,结果不能安身立命或妙手回春,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梦想的碎裂,注定会蔓生诸多枝节。
  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医闹”成风,不在于医院之弱,也不在于患者之恶,而恰恰是缺位了客观中立的独立调停机构。医院在矛盾的终端区,既要接受患者的高价诟病,又要承担职能部门的“维稳”要务,而在具体处理程序中,医院主管部门往往同时负责医疗事故的赔偿和鉴定,这给人感觉医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公信力大打折扣。名不正则言不顺,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遗憾的是,体制机制不转身,始终就事论事、甚至遇事怕事,只灭火、不预防,于是诸多惨烈便成为煽动蛊惑的恶示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医闹”的症结,终究不是刑罚所能纾解的。有网友评论说不让到医院闹,那就等医生下班后到家里去闹或者到大街上去闹,这话无疑更让人心惊。卫生部等下发的“通知”其情可谅,但似乎也多有悖论:既入刑罚,就已是犯罪,公安机关当然会严厉打击,何须重申?而对于尚未入刑的“闹法”,刑罚又奈其若何?眼下看来,有一点是肯定的:“医闹”只会止于制度,止于有第三方独立公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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