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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医闹”,独立机构比刑罚有效
“社会抚养费”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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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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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盛翔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正在成为公众关注和争议的对象。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表示,“从1980年到现在,若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如果根据9省市超生罚款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每年征收的超生罚款可高达279亿元。其中大城市大多上缴财政,而地方则分配混乱,部分罚款去向成谜。       (5月2日《投资者报》)
  计生罚款以前直接叫超生罚款,加入WTO后改称社会抚养费,但它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罚款,而不是一种行政收费。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罚款”总是容易与“创收”同时存在,社会抚养费自然也不例外。为了避免社会抚养费陷入“为了罚款而罚款”的罚款经济泥沼之中,对其应严格管理,既要收的有依据,更要用的透明合理。可惜的是,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不仅已成一项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而且资金去向毫不透明。
  尤其是在许多农村地区,农业税取消之后,社会抚养费某种程度上已成维持“吃饭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省市吃土地,县乡吃肚皮”,这样的比喻固然有些夸张,但至少也反映了社会抚养费乱象的一个侧面。随着人口流动的频繁,居住地征了社会抚养费,户籍地不承认要再征一遍,或者女方户籍地征了一遍,男方户籍地要再征一遍,诸如此类的新闻都有发生过。
  每年高达200多亿元的社会抚养费,最后究竟都“抚养”了谁,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能将这笔钱用到贫困地区儿童学习生活条件的改善,或者将这些钱用于儿童营养餐计划、校车计划等等,社会质疑想必也不会这么大。问题在于,这些钱很可能要么存在单位的“集体小金库”里,要么直接进了计生干部的个人腰包——在很多农村地区,如果不要收据罚款数额就能便宜不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像做交易一样,背后打的什么算盘自然人尽可知。
  如果社会抚养费这样征收这样使用,那么,计划生育的国策无疑就成了一些人发财的门路。他们先是代表社会向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然后又代表社会让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成为被“抚养”的唯一对象。我们不应该任由社会抚养费的随意征收与肆意寻租,“为了罚款而罚款”不该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目的,“凭借罚款而发财”也不该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效果。这个意义上,应否放开生育政策的讨论,与应否监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其实是完全不搭界的两个问题,前者事关国家生育政策,后者则仅与惩治腐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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