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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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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高温停工等扣减劳动者工资



  本报讯 2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各用人单位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根据高温天气情况,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尤其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和休息。
  同时,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各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相关物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据介绍,我市将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对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 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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