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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意味着乙肝携带者将不再被拒之门外。此外,《规范》还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 (5月23日《京华时报》)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托工作,其目的与用意显而易见,无非是消除乙肝歧视。但问题是,在乙肝恐惧阴霾早已诞生多年的背景下,卫生部这一纸规定,如果不是强制动作,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到托儿所幼儿园这里,很难会被真正执行。而如果是强制动作,那在乙肝恐惧阴霾依然存在的氛围下,这样的举动只会招致公众的反感情绪。 一个必须发问的事实是:卫生部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幼托工作了,那幼托负责人会答应么?家长会允许么?这般发问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在笔者微博转载这条新闻之后众多网友的表态,这何尝不是一种真实民意的写照呢?必须厘清的一个事实是,只有就业单位对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个人的偏见才是歧视,而个人对其的感觉,更多的是一种恐惧而已。换言之,卫生部这一纸规定,如果强制执行,或许能减少乙肝歧视,但要消除乙肝恐惧,远不是一纸规定便能做到的。 从很现实的角度来看,乙肝恐惧一直存在,也早已成为一块社会心病。因为乙肝,在现实中早已成为一种被夸大的恐惧,而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强制检测,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强化了公众对乙肝认知的模糊感。没有认知、没有透明、没有真相,自然只剩下恐惧。尽管2009年取消了就业入学关于乙肝的检查,但烙在公众心中的印记,是很难一起“被纠正”的。 现实可查的例子便是雷闯,一个被誉为“乙肝斗士”的人,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乙肝“解禁”,他为了验证这是否真的凑效,提出办理健康证的申请。他从社区服务中心开始申请,历经西湖区卫生局、杭州市卫生局、浙江省卫生厅,正当他准备提起公诉之时,健康证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申请,却也要经过媒体曝光等诸多环节才能换来,可知多年来“乙肝歧视”与“乙肝恐惧”的阴影,的确不浅。 所以,在解禁“乙肝患者”或“乙肝携带者”所从事的行业时,仅仅去除歧视是很简单的,但后面的“消除乙肝恐惧”才是大戏。换言之,一纸规定不过是开胃菜,满汉全席还在消除恐惧的钻营上。既然乙肝是一种被夸大的恐惧,那么普及相应的病理学加快医学扫盲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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