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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买来化妆品,用后患肾病
偷卖查封财产被抓,牵出纵火案
201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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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买来化妆品,用后患肾病
◎“可丽蕊儿”汞超标几万倍,孙女士用后汞中毒 ◎美容院和生产商同时当了被告,被判赔偿18万
  网上在售的类似商品。



  俗话说“一白三分美”,为了让皮肤变得白皙,女士大多会选用美白化妆品。2009年11月份,高密市孙女士在美容院高价购买了一套“可丽蕊儿”化妆品,由于其中的焕彩靓肤霜汞含量严重超标,孙女士使用后次年出现了下肢浮肿、全身乏力等症状,被确诊为患上了亚急性生活性汞中毒、中毒性肾病,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2010年底,她将销售商栾某及制造商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今年4月29日,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孙女士经济损失179901.67元。
  买来化妆品用后汞中毒
  高密市孙女士是艺术剧院一名演员,从事演艺事业的她很注意皮肤保养,购买化妆品从不吝惜钱。2009年11月份,孙女士到栾某经营的美容院选购化妆品,在栾某推荐下选中了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丽蕊儿”化妆品,花2980元钱买了一套。
  该套化妆品买来后,孙女士一直按说明书介绍的方法使用,然而在2010年6月份的时候,孙女士突然感到全身乏力,随后又出现了下肢浮肿的症状,经检查被确诊为患上了亚急性生活性汞中毒、中毒性肾病。
  为何会平白无故患上中毒性肾病呢?孙女士思前想后,除了用那套“可丽蕊儿”化妆品外,她的生活没有太大改变,也未接触过含汞物品。2010年10月27日,孙女士到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可丽蕊儿”化妆品中的保湿美白按摩膏和焕彩靓肤霜的汞含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焕彩靓肤霜中的汞含量为16667mg/kg,远超出卫生部2007年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汞含量≤1mg/kg的标准值。
  花近3000元钱买来的高级化妆品竟然汞含量严重超标,越想越生气的孙女士找到销售商栾某,要求对方赔偿。
  对此,栾某表示她是在听说“可丽蕊儿”化妆品质量过硬后才跟厂家签订代销合同的,为了保险起见,她每次进货时都会对产品合格证和其它标识进行检验,绝不卖超期产品,自2009年7月8日代理该公司产品以来,顾客购买使用后均未出现问题。栾某觉得产品不是她生产的,她不必赔偿。
  协商不成,2010年底,孙女士将经销商栾某及生产商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了高密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赔偿约18万元
  法院受理后,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购买的“可丽蕊儿”化妆品从外观及标识上看是他们公司的产品,发生争议的焕彩靓肤霜与公司产品相似,但对产品内在品质是否与公司产品相同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所受伤害与他们公司产品质量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孙女士作为演员,身份特殊,在工作中极可能接触到其它含汞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患亚急性生活性汞中毒、中毒性肾病与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被损害方应就投入流通时产品存在缺陷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所购产品中的焕彩靓肤霜经山东省青岛市疾病预控中心两次检测,其中一次汞含量为16667mg/kg,另外一次汞含量为68182mg/kg,超出国家标准万倍甚至几万倍,足以对原告健康造成损害,而且原告在发病前无明显的其它汞接触史,生活和工作环境无汞污染源;被告上海艾颜公司不能证明其产品质量存在免责事由。两被告虽对原告演员特殊身份可能在演出化妆中接触汞产品提出怀疑,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举证占优势,可以确认原告因购买使用“可丽蕊儿”化妆品而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可丽蕊儿化妆品中汞的含量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所致,故上海艾颜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4月29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栾某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共计179901.67元,并判决被告栾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被告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法官说法
  产品缺陷致损害
制销商连带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孙秀平点评:
  本案原告同时起诉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栾某,所以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因被告栾某是“可丽蕊儿”化妆品销售者,虽然其不知道该产品有毒物质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存在其它过错,但对自己经营的商品应就质量缺陷造成损害与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在赔偿后对被告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文/图 本报记者 陈旭 本报通讯员 王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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