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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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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部门联合发文叫停择校费



  据《齐鲁晚报》报道 7月5日,山东省教育厅、发改委、审计厅和物价局4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范择校工作中的收费问题,要求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
  意见强调,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部分学校采取与入学挂钩的违规收费行为,4部门要求各市对其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实行违规招生和收费。
  同时,4部门要求,在今后的招生工作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举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
  在跨学区招生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学校的名单和空余学位的数量,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时,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做到公开透明。
  该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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