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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商务部11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办法明确,对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据了解,《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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