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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座优秀历史文化建筑,都是历史的绝唱,推倒了就是推倒了,即使重建出其外形,也不可能复制出其历史内涵。对私拆历史文物建筑的开发商,不罚个倾家荡产、不罚个蹲大狱,我们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最终将会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慢慢消失。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7月24日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武汉优秀历史建筑,除满足建成30年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为著名建筑师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等。 (本报今日A22版) 优秀历史建筑多处于城市的心脏地带,在房价高企的今天,推掉旧址再开发出一个楼盘来,其房价注定将不菲。50万元,在新楼盘里恐怕只能买个卫生间了。用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去限制开发商的利益冲动,这简直就像是两个小孩在玩“过家家”。 实际上,用“过家家”的规定来保护文物,这并非武汉原创。2007年时,“宁波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也规定“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就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都是最高罚款50万,这并非巧合,武汉和宁波的这两个地方性法规,都只是重申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而已,该部法律也是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翻看这部法律的制定时间,已然是2002年……上去十年,房地产利润不比如今凶猛,可能许多人对这50万元罚款还会掂量一下,可如今,在房地产暴利中尝到甜头的人,哪会被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吓住? 最近,历史文化建筑被违法拆除的报道屡见报端:梁林故居被“维修性拆除”、章士钊故居被非法“修缮”、蒋介石行营被拆、张治中公馆被改建商品房……而根据2011年底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结果,新发现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约4.4万处已经消失。大批文物消失,罪魁祸首是“利”字,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今年的一次会议上表示,消失的四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是由于各类建设行为毁掉的。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建筑,抵过了数十乃至数百年的风雨侵袭,却抵不过地方政府的GDP冲动、开发商的利益驱使,怎能不叫人唏嘘?每一座优秀历史文化建筑,都是历史的绝唱,推倒了就是推倒了,即使重建出其外形,也不可能复制出其历史内涵,大批文物建筑倒掉,怎能不让人惋惜?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委员表示50万最高限额的罚款,不足以对所有破坏文物的行为造成威慑,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是的,《文物保护法》确实应该追赶一下房地产利润的增长速度了。对私拆历史文物建筑的开发商,不罚个倾家荡产、不罚个蹲大狱,我们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最终将会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慢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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