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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齐鲁晚报》报道 7月31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获悉,《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审议,我省将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有法可依。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草案中规定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和奖励可以累计享受。 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草案还明确提出,若受益人诬告见义勇为人员,将面临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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