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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 商务部网站7月31日公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进行规范,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 根据意见稿,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号、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意见稿明确,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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