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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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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营养餐 账单必须定期晒



  据《法制晚报》报道 财政部8月28日上午宣布,为让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一分钱都能“吃到孩子嘴里”,切实改善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营养,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晒账单。
  据了解,国务院从2011年10月启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将每年拨款160亿元,率先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80个县(市)启动国家试点,惠及这些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2600万名在校学生,占中西部农村学生人数的近30%。160亿的资金是按每名学生每天3元钱的营养改善标准,每年200天上课天数计算得出。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后,校长陪餐、食物中毒等负面新闻不断,因此由政府教育部门主导的营养餐计划也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社会不断呼吁,要求学校对下拨款项和账目进行详细的公开。对此,财政部在本次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资金使用,要求信息公开,称将严惩虚报人数而套取和冒领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和学校。
  财政部对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要求:首先,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其次,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都要定期晒账单,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办法规定,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财政部明确,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地区,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据悉,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已经达到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财政部相关部门解释,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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