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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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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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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提高



  本报讯 记者2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遗属每人每月可领410元或460元补助。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经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我市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当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补助标准提高30%。本次调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具体标准为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等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等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本次调整待遇日起自今年7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记者 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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