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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
14日上午湖南桃江县第六人民医院“见死不救案”二审开庭。去年2月22日凌晨,57岁的杨吉全突发疾病,赶往桃江县第六人民医院诊治,7时08分,医护人员发现杨吉全病死在医院大厅。视频监控显示,从杨吉全在医院大厅跌倒到被发现死亡的近3个小时内,先后有9人经过,其中有两名穿白大褂的人员,但均无人问津。 (本报今日A15版) 面对一位老人在医院大厅候诊时倒地,面对一个生命在绝望中挣扎,先后有9人从老人身边经过,均如同失去了灵魂的行尸走肉;特别是,其中有两名是值班医生,居然也没有丝毫反应,最终导致老人无助地死去。如此“见死不救”的场景,严重剌伤了公众的眼球,也让这个医院乃至整个社会蒙羞。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以“见死不救”为标志的道德困境? 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作用无处不在,以至于我们的一些道德标准发生了偏离。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个冷漠的镜头时有闪现:有人在街上与劫匪搏斗,没人挺身相助,没人报警,看热闹的人倒是不少;有人不幸落水了,上百人站在岸上观看而无人搭救;有人要跳楼自杀,围观者非但不想方设法施救,反而起哄“鼓励”跳楼者“快跳”;马路上,有人出车祸倒在血泊中,无人救助,任其鲜红的血液悲怆地流淌……这些丑陋的场景,令人不寒而栗。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个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失责行为。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然而,整整11年过去了,这个建议也随着时光的流逝石沉大海。 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的家属以“见死不救”为由,将当事医院及医生告上了法庭,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撑,法院一审判家属败诉,二审也前景黯淡。然而,“见死不救”事件频发,再一次发出了呼唤:将“见死不救”入罪,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特别是肩负“救死扶伤”职责的医院和医生,也暴露出“见死不救”的道德恶行时,法律手段该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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