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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谢恩人成法定义务,这个可以有
国学教育进校园做好引导是关键
201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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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谢恩人成法定义务,这个可以有



    堂吉伟德
  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本报今日A20版)
  立法的目的,很多时候是基于一种强化和补充。见义勇为有回馈和回应,才能被进一步激活。假若一个人做了好事,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收到,那么这对善举将是一种伤害。
  受人以惠而表达谢意,这本是基本的道德素养,然而即便这样的最低要求,在现实中并不乐观,见义勇为者面临被救对象的冷漠离开的并不在少数。比如,娄底孙水河公园河段,27岁的邓锦杰勇救一家三口却溺水身亡。而当邓锦杰遇险生死不明时,被救的一家三口不但没积极施救,也没留下来,而是漠然地选择离开……此等遭遇,被救者家人心中的愤怒可想而知,如果救人者没有死亡,其心中也注定悲凉。
  对于善举的冷漠相对,一次都足以让社会道德“伤不起”。一次小小的讹诈就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这样的教训很多,一个“彭宇案”就让全民陷入“当扶不扶”的道德纠结中。由于道德自救的乏力性,法律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于此,有人并不赞成,认为法律并非万能。事实上,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其实也是道德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尽管“受益须答谢”只是一种义务性规定,缺乏必要的罚则,但成为法律条款的作用,即便只是象征意义也无可替代。一方面,相比于道德,法律具有强制性,从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义务,两者在效力上并不相同;另一方面,义务性要求入法,可以作为法律判定和事实定性的依据。比如,在孝敬老人方面,“常回家看看”虽然没有相应罚则,但在一些案例审判中,却可以作为法定事实,并作为法律条款进行引用,对最后的定性产生作用。
  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定义务,此已表明,受益须答谢是一个法定程序,不这么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很显然,这样的举动,本身就表现出了对道德救济的最大诚意和善意,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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